法庭:彩雲商場範圍權限案 電盈上訴得直

【本報訊】電訊盈科透過旗下兩間公司(原告)引用《電訊條例》民事控告領展,要求高院裁定原告一方有權進入領展旗下彩雲(一)邨商場內的公用範圍,以設置和維持電訊線路的裝置,而且毋須事先取得領展批准。高院原訟庭前年裁定原告一方敗訴,但原告一方昨上訴得直兼得訟費,確認原告一方享有該權利。

電盈表示歡迎法院裁決,讓香港電訊可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這亦是他們一貫的服務宗旨。領展則稱,正了解判詞,現階段沒有補充。

上訴庭否定領展擁獨有佔用權

兩名原告依次是香港電話有限公司和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HKT) Limited,被告是領展物業有限公司。判決書透露,領展准許原告進入該商場設置和維持電訊線路,但要原告先向領展申請和每年支付一千八百元費用。根據《電訊條例》第十四條,電訊服務供應商有權進入公用範圍,以設置和維持電訊線路的裝置,但獨有佔用的地方除外。雙方在案中的主要爭議是該商場公用範圍是否由領展獨有佔用,領展認為整個商場都是由其獨有佔用,當中包括商場內的公用範圍。

上訴庭指出,有關法例條文中的「佔用」一詞,並沒有劃一、確切和適用於所有情況的法律意思,因此要看不同情況和法例的目的而判斷。領展把該商場劃為商舖租給商戶,部分商舖更是二十四小時營業,可預期到全日不同時間都會有職員和顧客出入該些商舖,他們都可使用商場內的公用範圍。即使領展可更改商場內的公用範圍,也不代表領展擁有該商場公用範圍的獨有佔用權。

上訴庭又指,《電訊條例》第十四條之目的,就是使消費者可以不受影響地選擇電訊供應商,並確保網絡營運商可以有公平和有效的競爭。為落實該目的,電訊服務供應商應有權進入被劃定公用範圍的地方,而法例所指的獨有佔用地方,並非指整個商場,而是指個別租戶獨有佔用商舖,以讓租戶能夠選擇自己的供應商。

案件編號:CACV 27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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