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電騙案洗黑錢 找換店負責人減刑至3年

【本報訊】旺角一間找換店負責人因協助電話騙案的匪徒處理約四十四萬元犯罪得益,被控兩項洗黑錢罪,前年在區院裁定罪成。原審法官基於電話騙案猖獗,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對他加刑三分之一,判他入獄五十四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判刑,昨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聽上訴陳詞後,維持其定罪裁決,但指無證據顯示上訴人知道涉案款項與電話騙案有關,質疑原審的加刑理據,就刑期方面遂判他上訴得直,判刑減至卅六個月。

官質疑原審加刑理據

控方昨亦陳詞指,由於電話騙案猖獗,為打擊有關罪行,本案確有加刑因素,問題是加多少。惟上訴庭指出,知道犯罪得益的來源確是加刑因素,但無證據顯示本案上訴人方志鑫(卅二歲)知道涉案款項來自電話騙案;上訴庭指:「完全接受唔到加刑,無理據!」,又指上訴人干犯的是洗黑錢罪,而非電話騙案,故他減刑上訴得直。案情指七旬男事主在一五年七月,收到冒充內地公安的來電指他涉嫌洗黑錢,他遂按對方指示,把四十一萬元積蓄拿到涉案找換店,說出暗號後交給上訴人,以為待內地審查款項並非黑錢後,可取回金錢。但事主交錢後,才懷疑受騙報警。警方調查後,遂拘捕。

案件編號:CACC 411/2017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