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狎智障女罪成 老翁候懲

【本報訊】老翁於七十九歲生日當天在公園搭訕有輕度智障的十九歲少女後涉性侵對方,案件在高院審訊後,五男二女組成的陪審團昨分別一致裁定被告兩項非禮及一項企圖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非法性交罪名成立。法官決定先索取事主的心理創傷報告,押後至三月一日判刑。法官亦向陪審團披露,事主沒有出庭作供,是因醫學報告指專家認為她現時的精神狀況不適宜作供。

本案被告原被控兩項非禮及一項強姦罪,案件於兩周前開審,但事主向警方表示不願作供,加上醫學報告顯示她不宜作供,法官遂要求律政司考慮如何處理。上周一案件再提訊時,律政司外聘主控官表明已建議修改控罪並繼續檢控,但律政司卻表示需時再考慮。直至上周二律政司終決定修改控罪繼續檢控。

現已八十歲的被告,以LP作代號。他被控於一七年十月十五日,在粉嶺住所大廈升降機內非禮事主X,並在該廈梯間企圖與輕度智障的X性交及非禮她。據控方稱,被告於一九六四年在內地結婚,育有五名子女均已成年,長女五十多歲。被告在內地以耕田維生,於○九年退休,現在港靠綜援過活。被告有兩次案底,分別是八三年因管理無牌按摩院被判罰款三千元及於○三年協助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被判緩刑。

官索事主心理創傷報告

辯方昨希望即時判刑,但控方指,一般在此類案件中有職責向事主索取心理創傷報告,但因X的情況特殊,要索取報告有困難,怕對X有負面影響。法官其後向陪審團解釋,X不出庭作供正是因專家認為X現時精神狀況不宜作供,但法官認為仍應為她索取創傷報告,讓專家決定X是否可進行評估。

案情指X於案發時十九歲,但智商只相等於六歲四個月大兒童,屬輕度智障,就讀特殊學校。被告在公園帶初相識的X往他所住大廈,期間他在升降機內以下體觸碰她臀部,之後到梯間摸她胸,再以下體「撩」她私處,及後他捉着X的手觸碰他的下體。被告被捕後向警方稱是「天降艷遇」,但與X是「你情我願」。

案件編號:HCCC 18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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