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指,經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生效以來,具威嚇性營業行為仍嚴重,當中七成七投訴涉及美容及健身服務,認為實施法定冷靜期是可取做法,但政府建議豁免三種服務合約,包括只提供美甲、按摩或改善脫髮問題的商戶、舞蹈室等沒有設置運動器械的場所,以及酒店等指定場所提供的美容或健身服務。至於冷靜期及退款期的兩個方案,其中冷靜期愈長,退款期亦較長,例如三個工作日的冷靜期,便可於七個工作日內退款;而七日冷靜期的方案,退款期則長達十四日。
商戶退款可收3至5%行政費
當局建議若消費者在冷靜期間仍有使用服務,商戶可按已使用服務的比例計算收費。在退款安排上,若消費者以非現金方式繳費,商戶可在退款時收取交易金額的百分之三至五作行政費,但若消費者以現金付款,商戶則不可扣除任何行政費。若商戶在合約取消後沒有退款,消費者可提出民事訴訟,海關亦會調查懷疑未有提供指定資料或退款的個案,一經定罪,可判處罰款。
諮詢文件不建議立法規定時光共享服務、電訊服務等合約,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工商及旅遊)利敏貞解釋,由於冷靜期是新安排,希望循序漸進,日後會保留彈性,並考慮以附屬法例形式納入其他行業。至於冷靜期只適用於三千元或以上的合約,利指該金額已涵蓋九成的投訴。
消費者委員會主席林定國歡迎政府展開冷靜期諮詢,並支持七日的冷靜期和十四日退款期,認為門檻是否過高仍屬言之尚早,而政府是根據海關的數字而訂立門檻,消委會會研究三千元或以上的合約是否反映社會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