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不是所有人都適合為人父母,也不是每個人都適合養寵物。最近大埔新娘潭出現鱷蹤,引起不少關注,不用問,同當年大鬧南生圍山貝河的鱷魚貝貝一樣,都是主人棄養造成。
也許有人覺得初生的鱷魚幾得意,買來當寵物,但鱷魚始終不是善類,長大後的鱷魚極具攻擊性,將之丟棄於遊人眾多的新娘潭,何止是缺德,根本就是害人害物累街坊。見微知著,被香港人棄養的動物千千萬萬,種類繁多,莫說滿山遍野的流浪狗、流浪貓成為社會公害,巴西龜亦是氾濫成災。
由此引申出一個問題,既然拋棄及虐待子女有罪,對動物先養之、後棄之,是否也應該承擔刑罰呢?香港棄養動物成風,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保護動物的法例已是一百年前的古董,嚴重過時,縱容了不負責任的行為。因此,特區政府有必要盡快修訂有關法例,一方面成立專門機構,對領養者進行資格認證,不具資格者不許領養;另一方面訂立虐待及棄養懲罰措施,以收阻嚇之效。與此同時,香港應該建立動物園及貓狗之家,讓人探訪,滿足那些熱愛動物但又不具領養條件者的心靈需要。
誠如印度聖雄甘地所言,一個國家道德進步及偉大的程度,可由其對動物的態度來衡量。從這個角度看,香港人常以文明自居,瞧不起內地人,不過是自我感覺良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