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國歌法》引起爭議,批評者提出的意見,多是思想混亂、混淆道理,本是極少數人的無知,或政治上另有所圖,經《蘋果日報》和香港電台的媒體操作,竟在社會裏廣泛散布,意在誤導公眾。《國歌法》一如一般立法,目的是懲治極少數的故意犯法者,不是針對大眾的言論自由。國歌代表國家尊嚴,國民當然要尊重,故意侮辱便是仇恨國家,不是正常守法的言論行為。自由有底線,不是無邊際。
在中小學推行國歌教育,屬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的範疇,中小學生愛國愛社會是教育的目的,為甚麼要反對呢?《國歌法》能否促成愛國,在正常人中間可以,在極少數人中因各種原因未必可以;這正如法治教育,不可促使所有人守法。立法的刑罰部分,便是針對屢教不改的極少數人,不讓他們反國家的行為影響社會。香港社會的複雜之處是有上百年英國殖民地奴化教育,但回歸後沒有推行去殖民地化的國民教育和制度改革,一心想投靠外國、不願做中國人者不少,以他們個人的政治選擇和既得利益,抗拒香港的回歸中國,故處處反對修改殖民地制度與文化,捍衞殖民主義。而同情和主張港獨者,其中不乏上層的精英。
愛國不是利益,不能因愛國有利或國家給予好處才愛國,這是沒有道德感、唯利是圖之輩所為。在香港,難以期望這極少數人也愛國,他們在任何情況下依然是仇恨國家,因此政府要立法,如《國歌法》等,禁制他們反國家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