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長洲太平清醮「包山王」、前香港隊攀石運動員黎志偉遇車禍致癱的民事索償案,昨在高院原訟庭審訊,首被告接受原告方大律師盤問時,承認在意外現場接受醉駕測試時,其呼氣樣本超標,但到警署再測試時則過關。
首被告唐洪國承認,於一一年十二月九日晚上事發當日,其私家車有在屯門公路現場撞到原告的電單車,他亦承認他出事前曾喝酒。大律師向他指出,他在意外現場接受酒精呼氣測試,驗到廿八點(即一百毫升呼氣含有廿八微克酒精),較標準高六點,惟在事發兩個半小時後再於警署做測試,酒精濃度才跌至標準以內的十七點。
首被告表示對這些數字不清楚,指他雖在意外後曾向警方表示,撞到原告電單車沒留意其指揮燈有否亮着,但這不是因為他喝酒令專注力減低所致。他亦再次否認,撞到原告時其車速超過路段規定的八十公里。
案中次被告徐紹輝則經考慮後決定不作供自辯,亦不就責任問題提出其他證供。原告方的證人早前作供時曾稱,次被告曾以高速從後逼近證人的車尾,迫使證人要急忙轉線讓路。另外次被告大律師在盤問時,就指次被告在首被告撞到原告後,曾於現場路邊停車。據知次被告在意外後曾被控以不小心駕駛罪,但經審訊後,法庭未能確定他有撞到原告,遂判他罪名不成立。
案件經過四日審訊後,首階段關於事件責任的審訊已完成,之後與訟各方會商議關於賠償金額爭議的範圍,及準備好金額爭議審訊用的文件夾,在本周五呈交法庭,並預留在三月廿六日及九月六日再審訊。
案件編號: HCPI 1235/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