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及健身行業經常被投訴使用威嚇等不良銷售手法,脅迫市民簽訂服務合約。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昨發表諮詢文件,收集公眾對美容和健身服務消費合約設冷靜期的意見,日後消費者可毋須理由取消合約並要求退款。建議的法定冷靜期適用於任何三千元或以上的預繳美容或健身服務合約,並有三個工作日及七天兩個冷靜期可供選擇。當局會展開三個月的公眾諮詢,期望二○一九/二○的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實施冷靜期的條例草案。
當局指,經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生效以來,具威嚇性營業行為仍嚴重,當中七成七投訴涉及美容及健身服務,認為實施法定冷靜期是可取做法,但政府建議豁免三種服務合約,包括只提供美甲、按摩或改善脫髮問題的商戶、舞蹈室等沒有設置運動器械的場所,以及酒店等指定場所提供的美容或健身服務。至於冷靜期及退款期的兩個方案,其中冷靜期愈長,退款期亦較長,例如三個工作日的冷靜期,便可於七個工作日內退款;而七日冷靜期的方案,退款期則長達十四日。
諮詢文件中建議,在訂立合約前,商戶必須向顧客提供指定資料,若商戶未有提供,冷靜期會自動延長至最多三個月。當局又建議在擬定法例時提供「取消合約通知書」的範本,供消費者使用,一旦要取消合約時,消費者有責任證明已發出通知書。
當局建議若消費者在冷靜期間仍有使用服務,商戶可按已使用服務的比例計算收費。在退款安排上,若消費者以非現金方式繳費,商戶可在退款時收取交易金額的百分之三至五作行政費,但若消費者以現金付款,商戶則不可扣除任何行政費。若商戶在合約取消後沒有退款,消費者可提出民事訴訟,海關亦會調查懷疑未有提供指定資料或退款的個案,一經定罪,可判處罰款。
諮詢文件不建議立法規定時光共享服務、電訊服務等合約,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工商及旅遊)利敏貞解釋,由於冷靜期是新安排,希望循序漸進,日後會保留彈性,並考慮以附屬法例形式納入其他行業。至於冷靜期只適用於三千元或以上的合約,利指該金額已涵蓋九成的投訴。
消費者委員會主席林定國歡迎政府展開冷靜期諮詢,並支持七日的冷靜期和十四日退款期,認為門檻是否過高仍屬言之尚早,而政府是根據海關的數字而訂立門檻,消委會會研究三千元或以上的合約是否反映社會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