嘴角上揚步姿內八字 證林子健是片中男子

民主黨成員林子健於一七年八月涉嫌訛稱遭人迷暈擄走並施虐,因而被控一項明知地向警員虛報有人犯罪罪,控方昨於西九龍法院繼續傳召兩名調查此案的警員作供,以印證閉路電視片段中人是否被告。其中一名警員指從片段可見,被告離開球衣店後,以「內八字」步姿行走;其後沿路店舖鏡頭拍到戴上帽及口罩的「疑似林子健」,亦是以相似步姿行到小巴站,並乘坐了往西貢的小巴。另一名警員則花了逾三個月「睇帶」,並憑被告步姿及嘴角上揚等特點,認為該片中人正是被告本人。

搭小巴往西貢 曾到商場購物

偵緝警員林錦華繼續作供指,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被告林子健(四十四歲)於一七年八月十日在旺角的「飛龍」球衣店離開後,不久便有「疑似被告」的黑衣短褲男子沿路戴上帽、口罩及墨鏡,進入彌敦道銀座廣場的快餐店上廁所,之後再往咸美頓街向東行,轉入小巷往登打士街的西貢小巴站方向行。有天眼拍得該男子之後乘坐往西貢的小巴。

林繼續在片段追蹤「疑似被告」的路線,發現該人當晚六時在西貢鄧肇堅運動場小巴站附近出現,朝海邊方向走去,途經「燒烤大王」,推斷該人沿大網仔路行,至傍晚七時拍得該人在愛月樓出現後,便失去蹤影。直至翌日凌晨二時,穿同一套衣服的被告則被拍得在他住所附近的頌安商場便利店購物。在辯方盤問時,林同意在「疑似被告」戴口罩前,有八米的路段並沒有閉路電視鏡頭覆蓋。

控方之後傳召另一偵緝警員何斌成作供,他於同月十五日參與拘捕被告,之後曾親身接觸過被告共約八小時,他形容被告的外貌特點是說話時左邊嘴角會明顯向上翹,另外步行時明顯有「內八字」步姿等。何前後花了超過三個月翻看閉路電視片段,他估計至少達一千五百小時。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讓何辨認,當片段顯示已戴口罩的「疑似被告」行經食肆「深仔記」時,何指出憑該人身形、步姿等而認為是被告本人。

林自言自語插嘴 兩遭官提醒

而被告在庭上「睇片」期間,已曾輕聲自語「不知所謂」及「插嘴」,而遭官查問,被告亦即時道歉。至被告聞悉警員以「內八」認出被告後,他反應很大:「嘩!步姿啊?」裁判官要求辯方律師嚴肅地提醒被告勿再干擾,被告更大力拍枱並說:「我都好嚴肅同大家講,造假做到咁!」然後再向法庭致歉。

此外,辯方一度以辨認步姿是專門學問為由,反對由警員以這方式認人,但裁判官最終批准何就有關閉路電視片段及截圖,作出被告身份的辨認。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KCCC 255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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