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基督教善樂堂有限公司,被告為林國璋。入稟狀透露,自原告於一九九七年成立後,林在原告擔任不同職務,包括出任原告董事會主席至前年七至八月為止,以及成為原告的堂主任牧師和「守護兄弟行動」負責人至去年七月為止,並且是原告的其中一名授權簽署人。原告於二○一六年中至一八年中期間,揭發林違反對原告的董事授信責任,而林於一七年七月不再出任原告的董事。
入稟狀指,林透過個人及其全資擁有的林氏音樂藝術中心有限公司,持有筲箕灣道三二四號潤民商業中心六樓全層的業權,在未有向原告披露的情況下,促使原告自九七年十二月至一七年中租用該處其中兩個單位,並促使原告為六樓全層支付管理費,期間林把兩個單位用作自己的工作間,其他人未經林准許不能進入該處。
入稟狀續指,林於一五至一七年間,未有向原告披露與其情人或未婚妻的關係,在有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之下,透過林控制的「守護兄弟行動」慈善工作,把可觀的金錢支付給其情人或未婚妻。另外,林於一四至一七年代原告購買一些書籍後,要由原告付款,但卻把該些書籍留給自用。再者,在一七至一八年間,林也沒有向原告交代由第三者給予原告的捐款和售賣原告的宗教物品的款項。
曾擬與受助人結婚 終遭撤職
林國璋於九七年在筲箕灣成立基督教善樂堂,之後一直擔任該教會董事會主席和主任牧師多年,並於一二年發起「守護兄弟行動」。不過,林於一五年喪妻後,認識了一名偷渡來港的越南籍女受助人,並於一七年擬在入境處遣返該女子前與她結婚,善樂堂質疑林沒有申報與該女子相戀的關係引發風波,林同年決定取消與該女子的結婚註冊申請及退出董事會。善樂堂去年公開質疑林涉及利益衝突的問題,終止他的堂主任牧師和「守護兄弟行動」等職務。
案件編號:HCA 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