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人氣飲品手炒黑糖珍珠奶茶店「幸福堂」,台灣總公司及香港代理商互告侵權案的風波暫告一段落。該案昨於高院再提訊時,代理商一方表示願意作出部分承諾,包括結束銅鑼灣店及願意在不承認責任下,停止使用「幸福堂」商標等。法官最終頒令,代理商一方在本案正式審訊或法庭另有命令前,確保不再使用「幸福堂」之商標,並要確保旗下兩間在尖沙咀及元朗的第三方加盟店,在本月廿日限期前不再使用「幸福堂」的商標經營。這亦意味着現時在港的三間「幸福堂」,將於本月內全線結業。
原告總裁國際有限公司,是台灣總公司;兩名被告晨康國際有限公司及其董事余毅龍,是香港代理商。其實被告一方在銅鑼灣的幸福堂店,早於前日已率先結業;另外兩間第三方加盟店,亦需於本月廿日前要結業,法官並下令被告一方要向原告交代與所有第三方加盟店所簽訂的代理合約。
在法官頒令之後,原告隨即要求被告一方支付訟費。被告反對,指稱案件至今仍然「未算正式完結」,被告亦非「投降」,明言業務只結束至法庭另行頒令為止,故不應先要被告付訟費。惟法官指看不到被告在本案中有任何可爭辯理據,而且相信案件最終亦不需正式開審,故下令被告一方需付訟費。至於原定明年二月的審期現亦撤銷,如需要開審,則可再通知法庭。
案件編號:HCA 296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