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假難民政府終修例被轟唔徹底

假難民濫用免遣返聲請程序遺禍本港多年,五年來耗費公帑五十億元,為徹底解決問題,港府在修訂《入境條例》計劃上再「出招」加入九大修例建議,最新包括考慮增加羈留權力,訂明當有聲請人對人命或財產構成風險或阻延程序,可將之羈留;而針對愈來愈多聲請人以司法覆核拖延遣返,港府建議除非已獲法庭批准,否則入境處仍可遣返已提出覆核許可申請的聲請人,其他建議則包括限制聲請要在抵港三個月內提出、大幅調升聘黑工及打黑工的罰則,以及禁止潛在聲請人登機來港等,惟各界要求重啟禁閉營及尋求退出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聲音,就未有包含在建議之內,當局的措施被批評不夠徹底。

聲請者危害人命將續羈留

現時《入境條例》賦權入境處在遣送程序及審核聲請時羈留有關人士,惟部門在行使權力時必須符合普通法一項原則,即若部門不能在合理時間內完成審核或遣送程序,就不能長期羈留。根據保安局及入境事務處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提出的最新建議,指會考慮在修例建議中訂明,若認為聲請人不被羈留會對人命或財產構成風險,可不受任何普通法原則限制,繼續羈留。

去年聲請覆核飆至三千宗

當局又正參考以前處理越南船民時的條例及案例,考慮加入條文,規定考慮羈留時間是否合理時,應充分考慮其他因素,例如當有大量聲請同時等候處理、相關人士直接或間接阻延程序、或出現其他入境處未能控制的情況時,即時審核或遣送程序受阻,繼續羈留當事人不會變成不合理。

按現行政策,若被遣返者已提出司法覆核申請,入境處會暫緩遣返,惟當局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接獲聲請相關司法覆核許可由前年起飆升,一五、一六年只有一百零三宗及八十宗,前年增逾十倍至一千零六宗,去年截至十二月中更再勁升兩倍至近三千宗,惟一七年至今法庭已處理的千多宗個案,其中只有廿多宗,即百分之二獲批覆核許可,其餘均被拒絕。

未獲覆核批准仍可被遣離

鑑於司法覆核聲請結果許可申請人持續上升,愈來愈多聲請被拒者繼續長期滯港,當局考慮加入條文,訂明即使有關人士已提出相關司法覆核許可或法律援助申請,除非已獲法庭給予覆核許可,否則入境處仍可將他們遣離。當局並考慮訂明一個人須在符合提出聲請資格(即非法入境香港、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起計的三個月內提出聲請,除非有非常特殊及無法控制的情況,否則逾期提出將不獲處理。

另外,現行統一審核機制由法定的酷刑聲請審核機制加上行政措施組成,以同時處理酷刑、不人道處理及迫害聲請,當局考慮修例為整套機制提供全面法律基礎。當局的目標是今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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