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李國寶出任主席兼行政總裁的東亞銀行,被指「過橋抽板」,在出售西環一個銀主盤單位前,取得一名沒有欠債但共同擁有該單位的女業主簽字交出該單位,但東亞銀行上月成功以六百多萬元賣出該單位後,卻未有依女業主原本開出的條件將一半的賣樓得益支付給她。該名受影響的女業主就事件委託律師入稟高院,控告東亞銀行違約、侵權和違反信託,並提出索償三百多萬元。
原告吳楚珠,被告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入稟狀指,原告是西環水街五號昌榮閣一個單位的兩名業主之一,原告於今年六月七日簽署了一份文件,並透過被告當時的律師將該份文件交給被告,原告把該單位交吉給被告。該單位於二○一四年八月已按給被告,作為一筆按揭貸款的抵押,原告把該單位交吉給被告,目的是讓被告可以賣出該單位。
入稟狀續指,被告於今年十一月廿二日以六百多萬元賣出該單位後,卻違反與原告之間的合約或原告簽署上述文件所列出的條件,被告拒絕把其中一半賣樓得益支付給原告,涉款三百多萬元。原告因此控告被告違約、侵權和違反信託,並向被告索償。
根據法庭早前判決,涉案單位於一四年抵押給東亞銀行時,原本只有一名註冊業主,即吳的前同居男友。不過,兩人於一四年分手之後,吳興訟控告其前男友,並出示一份信託文件,顯示該單位是他們兩人共同擁有。區域法院經審訊後,於一六年裁定吳勝訴,頒令宣布吳與其前男友共同擁有該單位的業權,又進一步頒令宣布,如果賣出該單位,吳可以分到一半賣樓得益。吳的前男友不服該判決並提出上訴,上訴庭在去年已駁回該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HCA 296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