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條例擬引入發牌制 業界斥含糊矛盾

【本報訊】港府早前公布《物業管理服務條例(條例)》諮詢文件,內容提及為物業管理行業引入發牌制度。文件指,所有提供物管服務的公司及擔任督導或管理職務的從業員均須申請牌照,但六個與物業管理相關專業團體批評港府對牌照要求極不清晰,且建議內容亦不切實際兼自相矛盾。團體擔憂條例一旦實行,將會引起極度混亂,部分業主立案法團亦受到條例監管而不自知,隨時會誤墮法網。

破壞業內運作 法團憂誤墮法網

條例將專業物管的七個重要範疇分拆,包括一般管理服務、環境管理、維修保養及改善、設施管理、物業管理所涉人員的人力資源管理、管理法律服務和財務及資產管理。

香港房屋經理學會會長姜宜龍指,不論清潔、保安或維修主管也好,只要涉及以上其中一項服務,均需要考取「物業管理人牌照」,但此舉未能提升物管水平,亦會破壞業內運作。物管公司方面,若該公司負責兩項或以上有關業務便須申領牌照,例如只經營「公眾地方的清潔及衞生」或「園藝設施及保養」亦需申領牌照,但當中未必牽涉真正物管運作。

此外,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會長陳志球又指,條例缺陷甚多,若根據法例所指,屋苑的法團及業委會亦會涉及該七個服務類別,則未來都須領取物管公司牌照。陳又說,法團或業委會主要由業主及住戶自願組成,若未申領又從事有關工作則隨時違法,最高判處罰款五十萬港元及監禁兩年。

六個團體建議,條例如此含糊不清可能會嚇怕居民不再擔任法團等角色,故認為已聘用持牌的物管公司,便毋須再申領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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