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錢人或違《公安條例》

深水埗昨午突然有大量「紅衫魚」鈔票從天而降,逾百途人爭相衝出馬路堵路瘋搶,又有人「擒高擒低」搜尋「漏網之魚」,瘋狂景象令人想起四年前平安夜在灣仔發生的「解款車跌錢事件」。有法律界人士籲市民便宜莫貪,若警方查明撒錢人的目的並非出於真誠及有意願,執錢的人或會犯法,另方面有份策劃、出錢及落手撒錢的人,不論他們目的為何,因其行為擾亂公眾秩序,造成社會混亂,已經觸犯《公安條例》;有議員要求警方交代相關法律責任問題,並徹查案件防止有人「有樣學樣」撒錢引起混亂。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今次有人在深水埗天台撒錢落街,令到街上途人爭相執拾,引起公眾地方混亂,已經觸犯《公安條例》,另不論撒錢的人目的為何,即使出於善心要劫富濟貧,其行為最終令社會安寧受到破壞都屬犯法。另根據法律上的「夥同犯罪」,所有有份參與派錢的人都犯法,包括策劃、出錢或落手撒錢的人。至於執錢人士有否犯法,則要視乎撒錢者的目的,他舉例指:「例如二○一四年嘅解款車跌錢事件,個物主冇諗過有人會剝奪佢財產,係啲人自己執咗去、拾遺不報,所以佢哋嘅行為係犯法。至於今次因為疑有人事先張揚派錢,唔要啲錢,歡迎人哋嚟攞,所以如果市民攞咗嗰啲錢,理論上冇不誠實意圖,可能唔算犯法」。

倘釀傷亡 可循民事索償

不過陸呼籲,今次事件中執錢的市民,最好將錢交予警方,他解釋:「雖然佢聲稱送錢,但實質上要睇佢當時係唔係出於真誠,例如如果精神有異嘅人當街派錢畀人,但警方最終發現佢根本冇意願,咁就唔攞得,套用番今次事件,如果警方發現有人撒錢嗰刻係瘋狂決定,冇意願嘅,咁拾遺不報嘅人就有可能犯法。相反如果有人係都話唔要啲錢,執錢嘅人就無罪,所以其實係有風險,執到錢要畀番警員,因為永遠唔知啲人會唔會『彈弓手』」。此外,若市民在執錢期間引起混亂造成傷亡,包括發生交通意外或人踩人等,可以向撒錢等有關人士追討損失,但只可以循民事追討賠償。

擾亂秩序罪成 可囚12月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四十五章《公安條例》七B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任何人在為某事情而召開的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煽惑他人作出此種行為,以阻止處理該事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五千港元及監禁十二個月。另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千港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議員促警方查鈔票來源

另外,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蔣麗芸認為,因撒錢行為引起市民瘋狂爭搶,雖然無人受傷,但已產生混亂,她要求警方跟進及調查有關金錢是否合法所得,而市民使用有關金錢是否違法,警方有需要交代。身兼深水埗區區議員的立法會議員鄭泳舜表示,現場人多車多路窄,擔心市民為執錢發生危險,由於鈔票來歷不明,不少市民已把鈔票交予警方。他對肇事者涉嫌罔顧公眾安全,撒錢引起混亂予以譴責。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克勤表示,社會上有心派錢的人不多,但不能排除日後會出現模仿行為,屆時又會引起社會混亂,對治安及市民財產構成危險,而今次疑有人有預謀地拍片,於網絡上已留下可跟進的軌迹,故警方有需要跟進,防止有人「有樣學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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