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主任根據《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DQ朱凱廸,但朱卻覺得自己被DQ與《基本法》第104條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以及釋法內容有關,聲稱會盡快決定是否提出選舉呈請。
選舉主任十六頁的解釋指明,朱凱廸曾於一六年與香港眾志、劉小麗等發表共同聲明,表明支持「港獨」為「自決」的選項;即使今年十月他聲稱不支持港獨,卻重申共同聲明立場沒有改變。因此,選舉主任根據《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裁定朱凱廸的提名資格無效。
香港法例第576章《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清楚列明:「除非提名某人為鄉郊地區的選舉的候選人的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一項由該人簽署的聲明,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該人不得獲有效提名。」即是所有鄉郊代表選舉的參選人必須表明會擁護基本法。
選舉主任曾經兩次去信朱凱廸要求解釋,但朱回覆「『和平』主張『港獨』是港人受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印證了他支持港獨,未能令選舉主任相信他會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而選舉主任是按《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依法履行他的責任、行使他的權力,毋須援引基本法第104條以及釋法內容。
朱凱廸的混淆視聽既是一次試探,也是有意挑戰基本法。基本法第1條列明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故任何公職人員均不能主張自決或港獨,作出違反一國兩制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