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南丫海難刑期上訴得直 蘇平治獲釋

【本報訊】二○一二年十月一日的南丫海難釀成卅九人罹難,事後揭發海事處前助理處長蘇平治,於○七至一三年擔任首席驗船主任期間,曾指示下屬不執行船舶須配備兒童救生衣的新例。蘇在區院受審後,前年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監十六個月,他在獄中服刑四個半月後,獲准保釋等候其就定罪及判刑作出上訴。上訴庭早前聆訊後,昨日維持蘇的定罪,但准他刑期上訴得直,獲減刑至可即時獲釋,毋須返回監獄服刑。

上訴人蘇平治(六十歲)昨聞悉不用重返監獄後,表現冷靜,離庭時亦無回應記者提問。上訴庭判詞指,認同蘇的失職行為的嚴重程度,已構成罪行;因公眾依賴當局執法去確保乘客的海上安全,亦會假定了船隻已完全符合法例規例,且有公職人員監察,故駁回蘇的定罪上訴。

官指不涉貪污有減刑因素

至於刑期上訴方面,上訴庭指蘇作為海事處高層,有責任制訂及推行規則,確保公眾在海上的安全,而他不執行救生衣的新例,影響了乘客在海上遇意外時的逃生機會,故囚刑是合適。但當中有減刑因素,包括本案不涉任何不誠實及貪污;另外,蘇亦是出色公務員,深受業界尊重;更重要是蘇只是承襲上一任高層「舊船舊例,新船新例」政策,而蘇的繼任者亦沿襲此政策,惟只有蘇被刑事檢控,繼任者只接受紀律處分及警告信。因此,上訴庭認為蘇不應再承受更嚴苛的刑責,故減刑至六個月是合適,加上他品格良好及已服刑約四個半月,故將刑期減至蘇可當庭獲釋。

曾協助死難者家屬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本案其中一項減刑因素是「不涉個人利益」,但案中涉及的是安全問題,應當考慮市民安全而非個人利益,故認為上訴庭犯了原則上錯誤,並形容蘇獲減刑是「不能接受」。

案件編號:CACC 186/2016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