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園藝公司索償1200萬敗訴

【本報訊】政府一四年以短期租約方式,把大埔白石角科進路一幅位於豪宅屋苑天賦海灣旁的地皮,出租給一間園藝公司一年,租約雖訂明該地皮用途包括收費停車場,但因上手租客留下多達二百棵樹和小山丘等,使該地皮不適宜經營停車場。園藝公司支付一年租金共約四百卅二萬元後,入稟高院控告政府違約,向地政總署署長索償約一千二百萬元。案件今年二月在高院原訟庭審訊三日,法官押後至昨日頒發書面判詞,裁定原告綠色園藝設計有限公司敗訴。

官指租約沒明文保證適合泊車

法官分析雙方證人證供後,指案中所有證人均是誠實作供,裁定原告一方在租地時,的確是想在涉案地皮經營停車場,但雙方在締約前後的書信往來,以及原告的行為,法官就認為原告並無將此意願通知政府。法官舉例指,原告並無向政府申請豎立路牌,甚至其公司名稱亦無顯示與停車場有關。

審訊時原告指,政府在租約中有作保證,地皮是適合用作停車場。不過,法官在閱讀租約條文及聽取雙方大律師就詮釋租約的法律陳詞後,就不接納原告此說法。法官指,租約僅是指出地皮可作甚麼用途,除停車場外,還包括露天貨倉、園圃等,並無明文保證地段狀況適合泊車,加上原告並無將其意願通知政府,故原告不能指政府有擔保地皮適用的說法不成立。

法官亦指,該地段原本只是爛地,上手租客在租下之後將之用作種植用途,而上手租約亦無規定,租約期滿後租客必須將地皮恢復原狀。在此情況下,原告或任何下手租客,都無理由假設政府會擔保地皮可用作停車場。基於以上理由,法官裁定原告的申索敗訴。

案件編號:HCA 128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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