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推新商廈須設哺集乳室

【本報訊】施政報告提及政府會於日後賣地條款,要求發展商必須提供育嬰間和哺集乳室。屋宇署正式向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發出作業備考,建議每幢辦公樓宇最少提供一間面積不應小於約八十一平方呎的哺集乳室;同時建議供多人使用的育嬰間面積最少要有約一百二十九平方呎,並須設有獨立的授乳小間,其中一間應為坐輪椅人士而設。

須提供有門獨立間

該作業備考鼓勵業界於私人商業樓宇內設置供公眾使用的育嬰間,以及供員工使用的哺集乳室,並就有關設施訂定各項指引。屋宇署指,如辦公室位於商業發展項目內,建議每幢辦公樓宇最少提供一間哺集乳室,該室最少可同時容納兩名使用者,並最少可供一名坐輪椅人士使用。哺集乳室應為使用者提供可上鎖的有門獨立小間。若遇有緊急事故,該門鎖須可以從外面開啟。

在育嬰間方面,屋宇署建議每幢樓宇最少提供一個育嬰間,供一人使用的育嬰間而言,面積不應少於約五十四平方呎,並須為輪椅人士提供足夠的移動空間。若育嬰間的設計可供多人使用,應為授乳母親設置有門的獨立小間,其中一間應為坐輪椅人士而設,並為使用者分別設置奶瓶餵哺嬰幼兒和更換尿片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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