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入稟向東隧專營公司索償

東區海底隧道的三十年期專營權在前年八月屆滿後,政府已從中信泰富等公司組成的專營公司接管東隧,使東隧成為政府隧道,但事件餘波未了。政府昨入稟高院,透露在接管東隧前九個月內,曾三度發出通知書給東隧的專營公司,要求對方修葺隧道,以預防火警和其他災患,但專營公司在交出東隧前未有遵循政府要求,最終要由政府收拾「爛攤子」,政府因此興訟向專營公司追討修葺開支和索償,但未有透露具體金額。

原告是由律政司代表的路政署,被告是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入稟狀指,路政署引用《東區海底隧道條例》第三十七(二)條,分別於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一六年六月七日、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對被告發出三份通知書,要求被告按通知書規定修葺連接沉管隧道、鐵路隧道和道路管道,以預防火警和其他災患。但被告違反該三份通知書,直到在一六年八月七日專營權屆滿,把隧道交還政府時,都未有依照規定修葺隧道。

專營公司由中信泰富等組成

入稟狀續指,由於被告未有遵循上述三份修葺通知書的規定,作出路政署要進行的必須工程,政府因此引用《東區海底隧道條例》第三十八(三)和(五)條向被告追討修葺開支和索償。

據資料顯示,東隧於一九八○年代以建造、營運及轉移模式(BOT)興建,由中信泰富等公司組成的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於一九八六年獲批卅年專營權,東隧於一九八九年落成後通車,並按《東區海底隧道條例》營運。東隧的專營權於一六年八月六日屆滿,政府同月七日的凌晨接管東隧後,東隧成為政府隧道,而在東隧範圍內適用的法例,則改為《行車隧道(政府)條例》。政府經招標後,把東隧的日常管理權外判,由政府接管至今,一直由中信泰富的子公司泰富基建有限公司負責管理。

東隧是香港首條設有行車和鐵路的過海隧道,也是香港三條過海隧道中最長的一條。東隧共設有五條管道,其中兩條是行車管道,另外兩條是供港鐵列車使用的管道,餘下一條是容納環境系統管道。

案件編號:HCA 272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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