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級指消防隊長說法不一惹疑

【本報訊】消防處高級消防隊長涉嫌挪佔其負責檢取的逾六百公升燃油及金屬桶等物品,但卻疑向處方訛稱已把有關物品歸還物主,他事後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兩罪,案件昨於西九龍法院續審。被告的上級作供指,經翻查檔案,發現被告曾交代已將無人認領約半年的危險品交予警方處理,但又曾匯報已歸還物主;上級因此起疑,向「物主」求證後仍未能釋疑,遂報警處理。

曾稱無人認領 後指物歸原主

涉案四十五歲被告何廸希,在事發的一三年七月三十日駐守危險品課時,被現職署理消防區長的上司洪重穆,指派到長沙灣副食品批發市場,負責檢走超過六百六十公升燃油等物品,並且暫時存放於沙田危險品倉庫。洪當時指示被告為該批燃油及危險品尋找物主,被告稱找不到。

由於該批危險品無人認領,洪於一四年二月指示被告將之交予警方處理。惟其後被告匯報,有關物品已於同年四月歸還「物主」,並以電郵傳送危險物品倉庫簽收收據之相片作證,相片顯示文件上有物主「戴瑞明」之姓名及被告簽署。

洪續稱,再翻查檔案紀錄,發現被告在處理燃油一事上出現「兩個版本」,即被告曾向洪之下屬陳偉洪交代,已將燃油交予長沙灣警署;這與被告向他稱已歸還予物主的說法不符。

被告當時解釋,向警方取得物主「戴瑞明」的手機號碼後,聯絡對方領回有關物品。惟洪親自致電「戴瑞明」求證時,對方未有表明自己是戴本人,只稱已領取了相關物品,但未能提供證明,亦不欲再多談。

辯方盤問洪時,指內部調查本案時,曾多次向被告電話查問、又曾致電「物主」求證,但均沒有記錄內容,洪同意作供時是「只憑記憶」。此外根據同意案情,戴瑞明是某餐廳的董事,該餐廳於一三年底發生火警,而被告曾參與處理該個案。

案件編號:WKCC 211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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