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提醒須回應懲署說法
申索人何毓桓,被告人懲教署。審裁官指,被告一方指稱事件是申索人動手在先,並解釋為何安排現有工作給他,又指他沒有向太平紳士投訴,即使有投訴亦不成立。審裁官則指申索人為何沒有在文件內回應有關說法,提醒他要作出回應,以保障自己,申索人解釋誤以為可以在上庭後才回應。
此外,申索人又要求索取案發翌日的閉路電視片段,稱可證明懲教署就其入院事宜作出虛假陳述。代表懲教署的律政司代表指,已將案發一刻的片段交給警方,其餘片段只會保留卅一天,但申索人堅稱片段會保留半年。審裁官最終將案押後,期間着雙方再調查閉路電視片段的事宜。
案件編號:SCTC 2957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