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男警員停泊在鴨脷洲邨停車場的電單車,被揭發疑以車位租戶車牌號碼遮掩原本車牌以佔用車位,警方向身為車主的男警索取相關資料,惟他涉嫌拒絕提交資料而被檢控,日前受審後,他昨於東區法院被裁定一項沒有提供資料罪表證成立。被告自辯時稱在本年初因情緒「爆煲」而患上適應障礙,並需求診精神科及服藥,更因此「失憶」,才未能提供司機資料;但控方質疑他在佔用車位事件被揭發後,才求診是作為掩飾罪行。案件審結,押後本月廿日結案陳詞。
四十一歲被告吳文傑,被控在本年四月三日未有按警方要求,就其車在本年一月疑違反交通規例的事件上提供資料。被告入供指,九四年加入警隊,案發時是一名高級警員。他承認會以涉案電單車代步,但不會每日駕駛,又指該車有兩條車匙,其中一條他交給在珠海認識的朋友,方便朋友來港時借用。
被告稱與妻結婚七年,兩人關係在去年底轉差,加上他一名十分親近的表哥在本年一月突然離世,使他情緒出現問題,工作不能集中,並開始出現幻聽及幻覺。於本年一月中他狀況轉差,求醫後被轉介往精神科接受治療,因此一月時的記憶受影響。
至二月他因此案被捕時深感錯愕,「完全唔知發生咩事」,至四月他接獲「要求提供資料通知書」時,他因記憶受影響,並在一月時弄丟手機,遺失了曾借其電單車的朋友之相關資料及聯絡方法。他為此曾向停車場索取閉路電視片段、又找友人去珠海找尋該名借車朋友但不果,故他才未能向警方提供資料。
控方質疑他是在「佔用車位」事件被揭發後才求診精神科,是為掩飾罪行,他否認。而診治被告的精神科醫生,確認他患上適應障礙,病發時有可能影響記憶。
案件編號:ESCC 142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