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12‧20終極上訴聆訊

【本報訊】前特首曾蔭權爵士去年二月在高院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今年七月其定罪上訴被上訴庭駁回,但准他由判刑廿個月減至十二個月,並需即時收監,他其後要求上訴庭批出證明書,讓他向終院「叩門」申請終審上訴許可亦被拒。現於赤柱監獄服刑的他,早前直接向終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司法機構網頁顯示,終院已定於十二月廿日處理其終審上訴許可的申請,預計審訊一小時。若終院屆時拒絕其申請,即代表曾蔭權的終極上訴已失敗,而且所有的上訴途徑亦已「行人止步」,不得繼續上訴。

上月在獄中剛度過七十四歲生日的曾蔭權,所干犯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在一○年一月至一二年六月擔任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期間,在考慮涉及一間廣播機構的決策時,無申報與該機構股東進行物業租賃的商議。曾蔭權早前向上訴庭申請往終院上訴許可的證明書時,提出三條問題,以證明其案件牽涉重大廣泛重要性的法律爭議。該三條問題包括:第一是如果辯方大律師在審訊陳詞時「漏招」,無提及某些控罪元素,原審法官是否需要在指引陪審團時補充、第二是希望終院釐清「故意」隱瞞與漏報利益的定義。第三是怎樣斷定不當行為是否「嚴重」和「貪污」。惟上訴庭指曾的申請理據欠奉,拒絕批出證明書,並要曾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FAMC 4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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