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快必改判各罰3000元

【本報訊】社民連梁國雄及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三年前在伊利沙伯體育館內舉辦的全港校際辯論比賽上,向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示威,導致比賽受影響,兩人事後被票控「故意妨礙合法使用文娛中心的人」罪,前年被裁定罪成,梁被判監七日,譚則判囚七日但准緩刑一年。兩人不服定罪及刑罰而提出上訴,高院昨駁回兩人之定罪上訴,但刑罰則上訴得直,改判兩人各罰款三千元。

兩人庭外表明會考慮往終院上訴,並指政府濫用程序作檢控。梁國雄更認為律政司是挖盡心思用康文署條例檢控,譚得志則直指檢控荒謬。不過,梁國雄指出,上訴往終院而一旦敗訴會涉及大量訟費,他自稱「好窮」,故會與社民連商討是否支持其上訴。法官已預留下周二處理兩人可能提出之上訴申請。

官指行為損害參與者權利

高院法官昨逐一駁回上訴方就定罪提出的上訴理據。就上訴人指有關控罪屬違憲,法官反駁指,該康文署條例之目的旨在規管和管理獲准進入文娛中心人士的行為,以保障其他合法使用者權利,包括免受滋擾,而上訴人行為屬喧鬧侵擾,且屬故意,不合理地損害了其他在場參與活動人士的權利,兩人行為已超越受憲法保護和平示威的界線。

對於梁國雄聲稱他過往曾批評原審裁判官杜浩成,認為原審交由杜官處理可能有偏頗,法官指梁從沒指出其批評與本案有何關連,而杜官亦從沒就其批評作過任何回應;法官更認為梁的說法不合邏輯,若梁曾公開批評所有法官,豈非所有法官均存在表面偏頗而不能處理梁的審訊?

至於刑罰上訴方面,法官則認為原審錯誤理解該條例只規管不涉暴力的滋擾行為,但其實該條例亦包括暴力行為,兩名上訴人並沒使用暴力表達其訴求,而是用和平方式示威,兩人之刑罰屬過重,故改判二人罰款。

案件編號:HCMA 652/2016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