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容水域亂用 疑涉利益輸送

有追看《東方日報》的讀者都知道,有惡勢力和船廠非法改變用途或佔用官地和政府水域以牟利的情況並非始於今天,早於去年十一月,《東方》便已踢爆有船廠違規將船排改成「出租遊艇位」以賺取更高租金;及後,《東方》持續揭發有惡勢力在避風塘停放多個巨型浮躉「霸位」,再非法出租予遊艇靠泊,以及有船廠非法佔用官地以存放和維修船隻。我認為,這些涉及非法佔用水域和官地停泊船隻以牟利的事件反映了管治崩壞、法治失效、公共資源浪費的嚴重問題。

倡警方廉署介入調查

毋庸諱言,除非得到特殊的許可,否則不容非法佔用官地和政府水域以牟私利,可謂天經地義的淺道理,也是一條簡單的是非題。

不然的話,人人都隨意佔用官地或公共水域做生意,甚至非法出租以牟利,無法無天,豈非對老老實實租用官地的殷實商人不公道?大家以後還需要向政府購買或租賃官地嗎?一切的土地或水域規劃從此豈不淪為白紙一張?好好管理公共資源可謂任何政府最基本的責任,特區政府卻連「基本功」也做不好,實在令人失望!

況且事件接二連三發生,並且持續多時,更凸顯了事件的嚴重性和常態化,除顯示海事及地政部門相關官員怠忽職守之外,龐大的利益更不禁令人想到事件背後是否有「視而不見」的縱容和利益輸送問題?往後,除加強執法和打擊外,警方或廉署是否有需要介入調查?此外,公共資源被侵佔意味市民利益受損,港府是否有必要作出追討呢?這些問題,都是港府必須正視的。

《基本法》第七條列明,香港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港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港府支配。可見中央對港府是充分信任的,把原屬於國家的公共資源全賦予特區政府管理,但特區政府又有沒有嚴謹履行《基本法》所賦予的責任,好好管理公家資源,再把收入用以造福香港市民呢?答案實在令人汗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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