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在一四年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時,有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香港眾志主席林朗彥及土地正義聯盟執委何潔泓等十三名男女,事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他們原被判社會服務令,上訴庭去年八月改判他們監禁八至十三個月,他們在獄中服刑一段時間後,先後獲准保釋就刑期進行終審上訴,眾人早前已終審上訴得直,獲減刑至三個多月至五個多月不等,即他們各人曾在獄中服刑的時間,令他們可即時釋放。終院昨頒下判詞交代理據,指原審裁判官和上訴庭均犯錯。
終院指出,原審裁判官判處十三名上訴人社會服務令,是原則上錯誤,沒有考慮到涉案的暴力元素及他們缺乏真誠悔意。此外,鑑於案中的暴力規模,判處他們八十至一百五十小時社會服務令也是明顯不足,本案的恰當刑罰是判監禁。
終院續指,上訴庭改判他們監禁八至十三個月時,是以十五個月為量刑基準,將去年就黃之鋒等人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一案訂下的新判刑指引作追溯至本案中應用,這亦是原則上的錯誤。根據本案一四年發生時適用的判刑指引,眾人監禁刑期不應超過六個月。
案件編號:FACC 3-1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