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申改保釋條件遭拒

【本報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於二○一四年違法佔領行動爆發期間,與其他示威人士阻礙執達主任清理旺角彌敦道佔領現場,律政司其後對黃之鋒等多名示威者控以刑事藐視法庭罪,黃認罪後,今年一月被高院判監三個月。黃及後提出上訴,獲上訴庭批准以一萬元保釋,並將上訴聆訊定於明年四月三日處理。黃昨向上訴庭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指本月起至明年一月期間他要六次到外國出席演講及領獎,要求法庭在他每次到外國前可取回其護照並准他離港。不過,上訴庭經考慮下拒絕其申請,維持原有保釋條件且不得離港。

黃要求上訴庭准他離港,因他計劃自本月至十一月到外國作四次演講,及於十二月及明年一月到外國領獎。上訴庭法官指,黃必須要有充分及特別理由才能說服法庭准他離港,惟上訴庭認為黃現提出的理由,相對於執行本港司法的重要性,不足以讓法庭批准離港,故拒絕申請。黃於庭外表示對裁決感遺憾,認為此舉限制其公務行程及其行動自由。

明年4‧3開審 上訴庭指非有意延誤

另外,上訴庭判詞提到,黃的誓章曾指他早於今年四月已取得法援並於七月向上訴庭發出上訴通知書,上訴庭仍排期於明年四月三日處理其上訴,認為屬延誤。上訴庭澄清指,早於今年七月已進行排期,因上訴庭非常忙碌,故定於明年一月四日處理其上訴,只因要遷就黃的代表律師才改為四月三日開審,並非有意延誤。

案件編號:CACV 1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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