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控方證供缺陷大救生員甩非禮罪

黃大仙一個私人屋苑會所泳池的男救生員,遭年輕女同事指控在前年五月起先後對她共十九次「揸胸」非禮,其中三次更疑伸入對方運動胸圍內胸襲,另涉掃腰非禮她,涉案男救生員事後被控九項非禮罪名,案件經審訊後昨在九龍城法院裁決。裁判官指女事主連番受辱後仍沒有跟被告保持距離,還主動聯絡被告,而控方在這方面卻沒有叫女事主交代原因,令控方舉證出現重大缺陷,遂裁定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兼獲堂費。

本案被告魏家俊,現年二十三歲,報稱兼職救生員,控罪指被告於前年五月一日至五月十八日的其中八日,在黃大仙一私人屋苑的會所泳池內,共十九度非禮當時十八歲的女事主X,其中數次更被指伸手入X的運動胸圍之內。

官:應懂得最低保護自己方法

擁有大專學歷的X早前作供指,她當值時均會穿上背心短褲的救生員制服,背心內會穿上運動胸圍,她指案發期間每日都會遭被告胸襲二至三次,每次被告都是趁兩人坐在椅子玩手機或傾談而沒他人在場時,突出手大力揸她右胸。

裁判官昨裁決時表示,X多次受辱,即使她年輕及人生閱歷不足、甚至不知所措而選擇息事寧人並啞忍,至少應與被告保持距離,這是一名十八歲少女應該懂得最低限度保護自己的方法,但她一直沒有避開被告。至於X首次遭被告「揸胸」後,同日更發生另外三次同樣的襲擊,她應該感到震驚、憤怒,但她當晚仍主動聯絡被告,說要幫他「買飯」。

然而,裁判官指出,控方並無再追問X之所以仍聯絡被告,究竟是出於脅迫抑或懦弱而不敢反抗,還是不懂處理,此舉令法庭無法了解她的想法,成為其證供中的一大缺陷。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下,法庭最終裁定被告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CCC 139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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