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事主指約被告為偷錄證據告密

【本報訊】廿二歲貨車司機認識同齡女售貨員不足一個月,疑向她求愛不遂,在客貨車上涉嫌將她強姦,案件昨在高院續審。女事主X繼續接受辯方盤問,辯方指X發訊息要求與被告的交往「到此為止」,被告本來已沒再找X,但X為了偷錄證據向被告女友告密,主動相約被告在案發日見面。X激動回應:「我搵佢,但無叫佢強姦我!」

怕同事誤會 「一腳踏兩船」

被告羅森森(圖)被控於去年五月三十一日,在荃灣象山邨東路的一輛客貨車內強姦X。 辯方指,X約於去年五月二十一、二十二日,發出WhatsApp訊息要求被告斷絕交往,說:「我唔玩地下情,亦唔做後備情人,唔好瞓住第二個女人話鍾意我,到此為止」。被告收到訊息後已沒與X見面或電話聯絡,直至去年五月三十日,二人才再有電話來往。辯方昨問X,既然要求被告「到此為止」,她又為何再跟被告聯絡?

X解釋稱,她因為不想被告到其工作地點找她,由於她的男友有時會接她放工,她擔心同事誤會她「一腳踏兩船」,她亦不想被告把他們密會的事告訴給她的男友知道。她表示,為免遭被告要挾,她打算相約被告外出並乘機偷偷錄音,以收集證據向被告女友告密。惟辯方指,被告根本沒可能要挾到X,因被告沒有她男友的聯絡方法,她的同事也沒見過男友接她放工。案件周三續審。

案件編號:HCCC 8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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