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於前年六月十七日在維多利亞公園巡邏時,發現一男子在泳池更衣室形迹可疑,有警員聲稱見到他拿着剪鉗剪掉儲物櫃的鎖,但櫃裏空空如也。警方其後控告他企圖盜竊罪,他在東區法院被判罪成和監禁廿個月後,提出上訴,高院昨頒下判詞,批評拘捕他的警員庭上的證供不盡不實,似有所隱瞞,因此判他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和判刑。
判詞指,當時有四名警員巡邏,最初有一名警員與上訴人王伯豪在更衣室內逗留了約十分鐘,之後另一名警員才進入更衣室。王其後被拘捕,但拘捕王的警員卻稱看不見更衣室內的另一名警員。高院法官認為拘捕王的警員不盡不實,不明白為何該名警員會看不見其同袍在更衣室,「似乎對某些事情有所隱瞞」。
判詞續指,拘捕王的警員事後帶王回到私家車,聲稱只是讓王取回身份證,但無搜車,該警員在庭上曾解釋,因表面證據已足夠,故沒有需要搜查。法官認為該警員的解釋牽強和可疑,「即使是剛畢業警校的警員,也明白香港刑事審訊的舉證標準。警方查案,證據哪會嫌多!」法官認為該警員說法既脫離現實,又不合情理。法官亦認為原審裁判官的部分事實裁定屬武斷,例如王當日所穿的褲沒有褲袋,但原審裁判官竟裁定王將剪鉗收在褲袋內。基於以上種種原因,法官認為原審的定罪不穩妥,故判王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 15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