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掃黃警表證成押後判

【本報訊】現正停職的港島東區特遣隊男警員梁嘉成,今年四月參與掃黃行動後,涉嫌在警署內偷取一名被捕內地女子「包頭」(被羈留人士財物)內的三千港元,被控一項盜竊罪,他不認罪,經東區法院審訊後昨被裁定表證成立。被告昨一度以「哭腔」出庭自辯,聲稱被同袍威迫利誘而於會面紀錄中作招認。不過,裁判官不接納其辯解,將案押後十月十日裁決,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以「哭腔」自辯 指遭警長威迫招認

卅二歲被告梁嘉成,昨就特別事項、即法庭是否接納其錄影會面作呈堂證據出庭自辯,他全程以哭泣似的腔調自辯,間中呻鼻但無淚水,他指事發時其妻懷有第二胎,他被扣押後遭警長恐嚇:「依家閉路電視影晒你,偷三千蚊好少啫!你咪認咗佢,如果唔係告埋你串謀洗黑錢你有排坐,以後唔使出去見屋企人。」

被告指當時他已被拘留兩晚,擔心不招認「會畀人直接扣押上庭就無得出番去」,故在威迫利誘下於第三次錄影會面中招認,因此辯方反對有關會面內容呈堂。惟裁判官裁定該錄影會面可呈堂,並裁定盜竊罪表證成立。被告不自辯,由律師結案陳詞,指各控方證人證供均有矛盾,控方不能排除女事主或自己掉失三千港元,應裁定無罪。

案件編號:ESCC 127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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