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停牌期間駕駛 輔警認罪候懲

【本報訊】當輔警的工程公司太子爺因超速駕駛,於一六年被法庭判處停牌十八個月,但他於本年二月在停牌期間駕駛房車,遭警員截獲,當場被捕。他昨在沙田法院承認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等共三罪,辯方求情解釋被告的父親所經營的工程公司當時要緊急接載一名客人,被告在情急才開車,打算把車交給公司的司機接手。惟裁判官直指被告漠視法庭命令,下令先索取他的報告,准他繼續保釋候判。

辯稱急需駕車到機場接客

三十歲被告黃以諾是一名工程師,在父親經營的工程公司任職董事,月入三萬元。被告承認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下駕駛、使用窗門作出增補令透光能力減低的車輛等三罪。控方庭上指被告沒有案底,但有交通定罪紀錄。辯方則透露,被告因超速駕駛,於一六年被停牌。

辯方求情稱,被告的家人擁有多架汽車,並聘請兩名司機,供接載公司的客人,其中一名司機在案發當日因不熟悉公司車的泊車位置,致電被告查問,加上公司正需要司機開車到機場接載一名客人,被告一時情急,遂坐的士到泊車位置,再駕駛公司的汽車返家,以方便公司司機接手。辯方強調被告一時愚蠢犯案,並非處心積慮違反法庭命令。

裁判官卻指,被告在案發時可與公司司機一同前往取車,毋須自己駕駛,被告不尊重法庭的停牌令,不應藉詞推諉。惟裁判官考慮被告沒有案底,遂先為他索取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把判刑押後至十月二日。

案情指,被告早前被法庭停牌十八個月,停牌期由一六年十一月十日至本年五月九日。惟他於本年二月七日,在沙田駿景路駕車。警員截停其車,除揭發被告在停牌期間駕駛外,開車亦沒有第三者保險。此外,被告的座駕部分車窗亦貼上有色薄膜,令透光能力減低。

案件編號:STCC 304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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