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漢賢續缺席聆訊 遭官警告

【本報訊】一四年六月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時,連續數星期有示威者在立法會大樓示威,事後多名社運人士及受影響村民因違反立法會行政命令而被定罪,分別被判監禁或罰款。其中被判囚一星期的張漢賢,提出上訴後前赴台灣,早前已一再缺席法庭聆訊。張昨以即將接受心臟手術和「打風」為理由,繼續缺席聆訊,法官決定對張作出警告。

高院上月審理同案其餘四名上訴人周諾恆、葉寶琳、黃根源及張貴財的上訴時,張漢賢已經缺席聆訊,並解釋指自己在台灣抱恙及需要在當地留院。由於高院已經定於十月十日就其餘四人的上訴頒下裁決,法官因此押後至當日才會處理張漢賢的上訴。

若再缺席 法庭或發拘捕令

法官又下令張漢賢需於本周五(21日)或之前,向法庭提供相關的醫療證明及其在台聯絡地址。法官更表明,若張漢賢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或於十月十日仍缺席聆訊,法庭可能會考慮駁回他的上訴,甚至會發出拘捕令通緝他。

案件編號:HCMA 61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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