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漢在十九年前赴澳洲讀大學,但未能畢業取得學位,返港後在機遇下,取得一張他人的大學畢業證書副本,他偽造成自己名字的證書後,成功「畢業」,並以此造假證書在之後十年間,先後獲民政事務總署及學生資助辦事處兩個政府部門聘用,成功騙得逾一百一十三萬元薪酬。最終在前年被廉政公署揭發,才了結他的假學歷之路。
涉案四十一歲被告潘凱勤,昨於區院承認四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及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共六罪。控方指被告過往有一項不類同案底;辯方則指被告事後已全數交還所得薪酬,換言之過去是「白做」一場。惟法官指被告非一時衝動犯案,而是長時間連續干犯,故需時考慮刑罰,現續准他保釋至本月十九日始判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已婚,現於一間會計公司任職;而被告在九九年往澳洲的大學修讀應用科學課程三年,某些科目更獲優異成績,但因部分科目成績欠佳,最終未能取得學位。辯方強調被告就職涉案崗位的工作能力,並沒有受影響,並指如民政署區議會助理的職位等,資歷也只要求中五程度,被告本身是符合有關資歷,故被告的行為並未對公眾構成損害。
辯方又指被告在職時,評核屢獲優異,上司亦讚賞他勤力、負責任及續任其工作合約。雖然被告在案中的行為「不光彩」,但已明白犯下愚蠢錯誤,而且被告並非壞人,故請求法庭判以他非監禁刑罰。
案情指被告於九九年在澳洲墨爾本皇家理工大學,修讀應用科學(計算機科學)學士學位課程,但因部分學科成績不合格而未能畢業。被告回港後在○二年於教育統籌局(現稱教育局)任職文員兩年,乘工作之便,取得由教師遞交的一張墨爾本理大畢業證書副本。被告如獲至寶,利用該張證書副本,改為自己名字,偽造成自己的證書,顯示他於○一年十二月畢業。
被告遂利用該張假證書副本「橫行」,於○四年至一五年間分別向民政事務總署及學生資助辦事處申請職位,成功獲得民政署四個職位,包括區議會助理及合約活動項目策劃主任;另外亦獲學資處聘做處理員職位,十年間獲政府發薪一百一十三萬多元。
被告於一三年向廉署申請助理文書主任職位時,因拒絕填寫一般審查表格,故未獲處理其申請。惟廉署其後在調查一宗貪污案時,意外揭發被告的「造假」,被告於一五年十二月被拘捕。
案件編號:DCCC 19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