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持刀闖庭案 裝修工劈官桌監16月

【本報訊】高院法官陳嘉信去年十月開庭審案期間,一名曾被他判敗訴的裝修工突攜菜刀闖入庭內,並高叫「我斬死你」,陳官和法庭書記隨即循法官通道避走,裝修工再用刀怒劈官桌。他後來投案,早前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昨裁定他刑事恐嚇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不成立,但刑事毀壞罪成立。法官形容被告劈官桌行徑「在香港司法歷史從未發生過」,斥他藐視法庭、目無法紀,判他監禁十六個月。

刑恐及藏武兩罪不成立

區院暫委法官蘇文隆裁決時認為,案中事主陳嘉信法官及書記是誠實證人,但陳官未聽見被告余祖林(五十三歲)聲言「斬死你」便已離去,故不構成恐嚇。反之,蘇官認為若被告犯案純粹為恐嚇陳官,根本不須等至「今日」,被告自遭陳官判敗訴的過去數年,只要陳官開庭便有「下手機會」,蘇官遂認為被告無意圖恐嚇陳官。

蘇官考慮各種可能性後,接納被告企圖「官前自刎」之說,認為他自一三年被控襲警但脫罪後一直糾結,全心就民事控告涉事警員及警務處處長,固執地想兌現早年對陳官稱「以死證清白」的單向承諾,以及愚蠢地想引發司法部門翻案,並無「故意」威嚇,故裁定刑事恐嚇罪不成立。

蘇官又接納被告攜刀及在庭內亮刀的原因,是要傷害自己而非傷害他人,不符合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的法律定義,故裁定此罪亦無罪。不過,蘇官考慮被告招認在庭內揮刀拍打官桌,留下兩吋長刮痕,裁定刑事毀壞罪成立。無律師代表的被告求情指,冀獲輕判讓他賺錢供養兩年幼子女及年邁雙親。蘇官指被告的行徑並無先例,斥他攜刀搗亂法庭、大罵法官及阻礙聆訊,目無法紀,故須判監。被告最後要求涉案菜刀「還給我」,蘇官拒絕。

案件編號:DCCC 116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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