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屋申請人隱瞞資產 判社服令

【本報訊】再有居屋申請人被揭隱瞞資產!一名白表申請人在去年購買居屋單位時,少報持有存款及資產的資產淨值各約七十多萬元,在申請表及聲明書上向房屋委員會作出明知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昨日被法庭判處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房屋署發言人指,被告人分別在一份申請表及一份聲明書上,少報她的存款及資產的資產淨值,其後經房屋署核實後,發現被告人在申請期內少報她的存款及資產的資產淨值,違反《房屋條例》第26(2)條而被房署檢控。

涉款約140萬 官指案情嚴重

被告上月二十七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惟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並不適合以罰款方式處理,下令被告即時還押至昨日判刑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在參閱社會服務令報告後,法庭昨判處被告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發言人提醒所有資助出售單位申請人,如違反《房屋條例》第26(2)條例,即在購買資助出售單位時,向房委會作出明知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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