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府衙、林鄭月娥面對反中亂港集團猖獗、港獨分裂勢力冒起,外部勢力對港滲透、國家主權和安全受到威脅,總是採取視而不見、充耳不聞、姑息縱容的態度,實在激起民憤和朝廷不滿了,就大耍太極,面對二十三條立法問題,他們的「標準動作」一定是先強調立法責任不可迴避、不可推卸,再聲稱要有適當的時機、條件和環境。
日前被記者追問得緊了,林鄭就「補充」說「現在有些工作正在進行」。然而八小時後,特首辦公室又澄清,這並非指二十三條立法的準備工作,而是指根據《社團條例》對香港民族黨採取的行動,這也是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云云。
這樣的「補充」和「澄清」更讓人清楚香江府衙、林鄭特首的所謂不可「迴避」、不可「推卸」實乃千方百計的迴避和推卸。他們打心眼裏是抗拒二十三條立法的,他們一直在和中央和港人玩手段,搞無限期拖延,使香港永久不會有他們所說的立法「條件和環境」。
事實上,誰都清楚,在香港現有制度框架下,一項本地立法包括二十三條立法能否實現取決於兩方面,一是政府是否提交法案;二是立法會是否通過,所謂「條件、環境」云云都是虛的。二十三條立法這樣的大事當然會引起社會各方激烈的討論,意見尖銳紛呈,要有所謂「共識」絕無可能。因此,如果有人說這樣的法案必須取得共識才算有了良好的立法條件和環境,那不是天真幼稚,就是成心騙人。
○三年二十三條立法確有激烈的反對聲,但非流產主因。政府不得不收回法案是因自由黨議員在行政和立法會議中倒戈,法案無法通過。現在建制內外、環境條件都大大有利於通過立法,所缺者只是香江府衙和行政長官的政治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