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孝思園裁定違契須移走骨灰退款

孝思園於○八年起於火炭經營私人骨灰龕場,事後被政府指它屬非法經營,「孝思園」遂主動出擊,在一○年入稟高院,要求法庭裁定它在涉案地段存放骨灰並無違反地契。在入稟近八年,案件於本月中審理後,法官昨日裁定「孝思園」敗訴,並應政府一方的反申索,正式宣告「孝思園」違反地契,下令它必須將地段內所有包括骨灰的人體遺骸移走、向客戶全數退款、停止銷售龕位及停止宣傳;並要它支付政府的訟費。

曾承諾敗訴會向客戶退款

原告是香港孝思園有限公司,被告是律政司司長。關於移走骨灰及退款的情況,法官在判詞表示,原告律師遠在興訟之前,已向地政總署承諾,如法庭最終裁定地段不能放骨灰,會向客戶退錢。在審訊時原告律師承認有此承諾,但就指這是原告與客戶之間的安排,不應成為法庭判令一部分。不過法官昨指出,既然原告至判決之時仍在違反地契,法庭便可頒令去糾正狀況。而退款亦是原告被下令移除骨灰後的必然結果。

原告律師早前在審訊時陳詞指,同意涉案地段的批地條件是禁止未經許可存放人體遺骸;而上訴庭在一五年一宗案例,亦已裁定骨灰屬人體遺骸。但原告進一步指出,上訴庭的判決沒有考慮到新通過的《私人骨灰安置所條例》,所以本案不用跟隨案例,法官對此不表認同。

法官表示,上述的上訴庭案例,下級法院必須跟隨;而且原告一方指案例在新法例下不適用,此點在審訊前並無提出過,政府無法準備回應,在此情況下法庭不應予以考慮。

當局曾去信原告表示關注

此外,原告又指它十年前已在該地段興建龕位,但政府一直沒採取任何行動指控它違反地契,因此法庭應視政府已放棄執行地契條款的權力。惟法官判決時,反駁原告無法舉出足夠證據,證明政府放棄執行地契條款。相反政府一方有證供顯示,當局在○八年確知原告興建了三千個龕位後,已立即去信原告表達關注,並指出原告此舉有違反地契之嫌。因此綜合上述各點後,法官判原告的申索失敗。

案件編號:HCMP 260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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