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檢控萬能Key」之稱的「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一向廣泛用於檢控偷拍裙底等行為。早前協和小學女教師以手機洩露入學叩門試題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本月初高等法院駁回律政司上訴,原審裁判官指,被告僅用自己的智能手機拍照及傳放訊息,並非如控罪所言,從電腦中不法地取用資料,故駁回上訴。
律政司提出上訴至終審法院,並申請將多宗以上述條例檢控的案件押後,如一名已承認同樣控罪的男教學助理,以及押後審理一名已認罪的男警的案件。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今年五月發表《雜項性罪行》諮詢文件,包括建議新訂「窺淫罪」,將在未經同意下為性目的而對他人進行觀察或視像記錄,如以照片、錄影帶或數碼影像形式的行為刑事化,以代替現有的不同罪行進行檢控。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即使現時有多條控罪可檢控偷拍行為,如遊蕩罪、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但若網民於社交平台群組內分享偷拍照片,檢控則十分困難,「你首先要知道佢係邊個,再要拉到佢先得」。即使網民在群組內承認曾偷拍,但因為沒有警誡,呈堂可信性會大打折扣,鼓吹偷拍行為亦需斟酌字眼,成員需明言教唆其他人偷拍裙底,才有機會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