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幾宗大型刑事案件發生至今已逾數年,律政司仍未向涉案人士檢控,似乎將不了了之,包括二○一四年違法「佔中」、有人涉向反對派人士或政團捐獻四千萬港元的「黑金案」等。上述案件發生時均激起公憤,希望政府能將涉案人士繩之於法,而律政司雖是獨立運作的政府部門,但也需要向公眾交代,若屢次與民意相違,恐怕難以服眾。
香港過往對阻街的無牌小販、霸佔官地人士均予以重罰,可見霸佔公共地方屬嚴重罪行,而「佔中」的規模較上述案件更大、影響更深遠,卻只有少數人面臨檢控,大部分搞手、策劃者仍逍遙法外,其實不少策劃者也曾公開表明願意承擔有關責任,何以律政司仍遲遲未有行動?
至於「黑金案」,明顯操控反對派干預政治,而且涉事人士曾承認此事,銀行戶口亦必定有所記錄,證據確鑿,不容抵賴,如果連這情況也不作起訴的話,難免會令市民失望。
證據不足是律政司不提出起訴的常用理由,當然筆者相信案中的確會存有一些含有疑點的證據,但證據是否百分百充足有力,應由法庭經過審訊後作出裁決,而不是自行放生。
此外,如此影響重大案件,若起訴後輕判,律政司亦應當繼續上訴至終審法院方為盡責,即使結果未如理想,至少市民會心服口服。惟目前多次「應告不告」,實在令人費解。
不對重大刑事罪行作出起訴的後果嚴重,市民和國際上對香港法治的信心必定大打折扣,甚至影響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畢竟商業社會奉行的「契約精神」就是「法律精神」,同時市民會擔心若這些涉案人士日後違反金融、商業法律,是否同樣獲得「放生」,令香港的國際形象受損,試問在這氛圍下誰又會對香港有大的信心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律政司屢次不告的問題必須正視,正如很多選民和市民不斷向我們反映,若有人因為「被抓住痛腳」而無法更好的守護正義,則法治危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