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香港重要的核心價值,市民得以安居樂業,實在有賴香港的法治基礎。可是近年有市民對法治的信心開始動搖,問我為何有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如壹傳媒黎智英向反對派人士或政團捐獻「黑金」、粗言刑事恐嚇正在採訪的記者、香港民族黨明目張膽宣揚違憲違法港獨主張等,其涉案人士遲遲不被律政司起訴?甚至二○一四年的大規模違法佔中,亦只有九人被起訴,罪行有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等,其餘發起人則可免刑責,這不禁令人質問律政司不是應當有責任維護公共秩序、國家安全等公眾利益嗎?
我當時指出,律政司享有獨立檢控權,只會就法律上有充分證據、符合公眾利益才會作出起訴,而為了社會公正,或會行使酌情權不提出起訴。不過,該名市民仍鍥而不捨地追問我,反問何以當事人曾公開承認、網絡上有很多公開影片等亦不足為證?這確是難以回答的問題。
最後我想到以「立檢為公」四字作為回應。所謂「立檢為公」,即以律政司司長為首的律政司檢控工作,必須以公眾利益為依歸,透明公開,向公眾問責且有法必依,迅速及公平地獨立行事,言行一致,捍衞香港法治,對於不提檢控的個案,則須適時向公眾報告。
現今社會政治環境複雜多變,影響公眾利益的案件與日俱增,社會上開始質疑律政司有法不執、畏首畏尾、無法不偏不倚地作出檢控,可見對於香港刑事制度是否仍有效運行,公眾的信心和接納程度正「溫水煮蛙」式降低,法律的莊嚴和權威亦備受波及,情況令人憂慮。
我建議政府訂定及更新涉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重大公眾利益個案的檢控政策,加強律政司與公眾之間溝通,定期及主動匯報公眾關注的案件,及交代不檢控的原因,務求在公眾知情權、律政司問責、個人私隱,及公義、獨立、持平之間取得平衡,成為「勇於履行檢控工作,樂於接受公眾監察」的律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