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發言人指,共享單車業務性質與傳統單車租賃分別不大,只是營運模式不同,因此共享單車營運商進入本港市場毋須經過審批。只定期約見營辦商,反映地區人士及區議會意見,及要求其運作必須遵守相關法律。
議員倡公私營合作 劃專用泊位
立法會議員許智峯認為,政府一直未有制訂完善的共享單車政策,任由共享單車製造社會矛盾。「佢根本唔當共享單車係一種交通運輸工具,只當佢係消閒娛樂設施。」他認為這種思維令香港政府不鼓勵和正視單車政策,市民亦無法享受單車帶來的好處。他建議港府可參考其他先進城市的例子,引入公私營合作,劃出專用泊位。同時監察營辦商的財政狀況,規管按金退還機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