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反東北衝擊立會被定罪 四人上訴押後裁決

【本報訊】一四年六月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時,連續數星期有示威者在立法會大樓示威,事後多名社運人士及受影響村民因違反立法會行政命令而被定罪,分別被判監禁或罰款。其中四名被定罪人士昨向高院提出上訴,與訟雙方的律師就行政命令是否適用於旁聽人士,以及是否要干擾到會議才屬有罪等爭議激辯。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至十月十日判決,其中兩名被判監的上訴人,續准保釋候判。

與訟雙方爭辯「行政命令」

本案四名上訴人,其中兩名社運人士葉寶琳及黃根源,分別判囚兩星期及三星期,此二人同時申請定罪及減刑的上訴。另外兩人是社民連成員周諾恆及村民張貴財,則判罰款一千元,此二人只就定罪提上訴。同案原還有一名被判囚一星期的上訴人張漢賢,他因在台灣抱恙須留院,昨天未能到庭,其案件押後九月七日再處理。

代表四名上訴人的律師陳詞指,四人被指違反的立法會行政命令,其條文列明只適用於「獲准進入立法會人士」。律師指這些「人士」只包括約見議員、獲立法會簽發許可證進入立法會大樓等的人士,不包括自由進出旁聽席旁聽會議的市民。此外,律師指此控罪應包含兩項元素,包括「不守秩序」外,還要「不遵從立法會人員指示」才可入罪,本案上訴人的行為未符合此準則。

律師又指上訴人在會議廳外的行為,並無干擾會議進行,不過就算有所干擾,亦不一定等於犯法,否則市民在公眾席大聲咳嗽或打鼻鼾也會墮入法網。

律政司一方則回應指,終審法院早前就區議員方國珊在立法會會議抗議而被定罪的同類案例已判定,只需違反秩序一項便足以定罪,上訴人一方是錯誤詮釋法律。控方亦指,若果如按上訴一方所說,行政命令對非持證進入的人無效,將會導致荒謬結果,因此上訴人的定罪應予維持。

案件編號:HCMA 438,61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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