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或以傳統罪名起訴色狼

【本報訊】律政司決定暫緩處理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檢控個案,以待終審法院釐清法律定義。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若終院最終裁定律政司不當引用有關罪行提出檢控,影響將會相當深遠,隨時掀起翻案潮,而執法機關或要引用其他罪行作出檢控。他又指,執法機關近年最常引用不誠實取用電腦檢控以手機偷拍裙底案,現或是時候回到以前,控以遊蕩、公共地方行為不檢或有違公德等傳統罪名。

釐清法律定義免不公

陸偉雄不諱言,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一直引起爭議,例如智能電話是否等於電腦、用自己手機拍攝是否不誠實等問題,過去便經常受到挑戰。他續指,既然高院法官提出質疑,相信律政司希望終院作出終極裁決,釐清法律定義,以避免對準被告造成不公。不過,即使終院就該控罪提出新定義或指引,控方亦須據每宗個案獨特案情考慮如何處理,但「終極結果」隨時至少要等「一年半載」。

他續指,若終院一錘定音,裁定律政司不應引用該控罪提出相關檢控,或會引發翻案潮。不過,由於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案件通常在裁判法院審理,其上訴限期僅十四日,故大部分案件已過上訴時限,若出現此情況,當事人可申請逾時上訴,交由上訴庭定奪。

偷拍罪行存在已久,陸表示,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時,犯案者會用相機配長短鏡偷拍女士裙底,到九三年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納入刑事罪行中的電腦罪行,之後具拍攝功能的智能電話逐漸普及並被用於偷拍,執法機關遂引用該罪檢控偷拍者。根據法例,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監五年。

至於其他控罪,陸指,遊蕩是指偷拍者一直徘徊,由早上流連至下午伺機犯案,最高刑罰為監禁六個月;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則是趁機偷拍,並無在現場徘徊,而女事主亦知悉事件,令她感到受驚,最高刑罰為監禁一年;此外,犯案者亦可以被控屬《普通法》的有違公德罪,最高刑罰是監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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