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姦劫案自首前輔警監8年

前輔警夥同袍於九四年合謀行劫夜總會女公關,將她帶到酒店綑綁禁錮逾五小時洗劫後,前輔警更將她強姦,他被捕後棄保潛逃近廿三年後由泰國返港自首。被告早前在高院承認搶劫及強姦等三罪,昨被判處監禁八年。法官指斥被告有預謀犯案,且與同黨夥同犯案更特意選擇女性作搶劫對象。法官又指雖認同被告返港自首有悔意,但被告確選擇逃避責任,潛逃廿多年令事主一直未能了結此事。而被告最初只承認搶劫罪,後來才承認其餘控罪,令女事主可幸運地毋須出庭再面對傷痛。

不依期歸押罪獲撤銷

曾擔任輔警、現年五十二歲男被告陳劍雄,事發時為手機銷售員,他於前日在主審暫委法官布思義席前承認搶劫、強姦、非法禁錮及不依期歸押共四罪,但法官昨指律政司其後通知他,指被告於九五年五月潛逃時,該項不依期歸押罪仍未生效,法官認為讓其承認該罪屬不合適,故下令撤銷被告就該罪的答辯。

法官指被告與同黨劫去女事主的提款卡並提去數百元現金後,其同黨更拿着她的信用卡購物再賣掉平分,被告亦取去她的勞力士手錶,其後更續禁錮她,故就搶劫罪以監禁五年半作量刑起點;非法禁錮罪方面,女事主確被禁錮一段長時間並失去自由,採納監禁兩年作量刑起點。至於強姦罪,被告是在搶劫及禁錮事主後與她性交,明顯當時她並不願意卻不能反抗,法庭需保護該些女性的尊嚴,故以監禁七年作量刑起點。

法官指三項控罪實應分期執行,惟考慮到整體量刑方面,故就部分控罪准許同期執行。雖然被告確潛逃了廿多年,法官仍因其認罪給予三分一減刑,最終共判囚八年,亦下令充公保釋金。

官一度計錯量刑起點

不過,判刑時亦出現一段小插曲,因法官疑計錯了部分分期執行的刑期,錯把量刑起點計算為十二年半,經認罪扣減後,錯把總刑期定為八年四個月,經控方指正後才把最終刑期更正為監禁八年。

控罪指被告在九四年九月九日至十日,在跑馬地豪東酒店與同黨黃榮德搶劫當年廿六歲女事主X,劫去其信用卡、手錶及現金等,被告與黃又非法禁錮X,另被告承認強姦X。同案的黃榮德,當時亦是前輔警,黃在九五年受審後,被裁定搶劫、非法禁錮及盜竊罪成,判囚七年。

案件編號:HCCC 20/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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