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三獨立屋六車位
原告新港投資有限公司,三名被告依次是WFC Holding Limited、袁毅強和符偉樂。入稟狀透露,身為業主的原告與首被告於今年四月廿七日簽署協議,把原告名下在壽山村道的三間獨立屋,連同三個室外按摩浴池和六個車位,出租予首被告,租約追溯至今年三月二日起生效,為期三年,袁和符則是租約擔保人。首被告拖欠七月份的租金二百萬元和冷氣機維修費八百多元,原告因此入稟高等法院追討。
資料顯示,原告於今年五月也曾經入稟高院,指首被告簽約不足一個月便欠租,向三名被告追討當時尚欠的五月份租金約一百九十三萬元及要求收樓。
案件編號:HCA 163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