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被建議投資買屋
原告李文輝,被告葉柏強。入稟狀指原告經朋友介紹,於一一年初認識任脊醫的被告,被告聲稱急需資金去購買多間石澳的屋宇,原告於同年五月借了五百萬元給被告,被告後來又帶原告到石澳察看那些屋宇,並建議原告一起投資。
原告當時同意把他當作是其中一名投資者,但要被告在一年內完成該項目和平均分配利潤,若項目未能如期完成或無錢賺,原告可即時要求被告還款,原告之後再借了五百萬元給被告。但該項目結果未能在一年內完成,被告之後以不同理由一直沒有還款。原告因此興訟向被告追討一千萬元欠款和利息。
案件編號:HCA 163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