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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後仍需以收入及資產還債
【本報訊】破產後債務非一筆勾銷,收入及其他資產仍需還債。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成功申請破產後的債務未必「唔使還」,假如破產人被查出還有其他資產,又或與他人聯名擁有資產,便必須以該些資產用來還債。另外,破產人需要工作維持生活,其收入在扣除生活開支後,餘額亦需要用作還債,除非破產人沒有其他資產,亦選擇一直不工作。
破產管理官每月核實收支
陸續稱,破產後的生活開支要多少才足夠,並無統一的金額,這要視乎破產人在未破產前的開支而定。若破產人開車是工作需要,那麼他依然可以開車;樓宇因是居所,他仍可繼續供樓,但大前提是其生活一定「好唔過未破產前」,破產管理官每月會核實破產人的收入及開支,防止有人出蠱惑少報收入。在一般情況下,破產年期為四年,若破產人被揭發曾經轉移資產或隱瞞資產,其破產年期可被加長。他又補充,正常欠債破產確實不涉刑責,但在今次案件中,破產人被財務中介刻意安排碌爆卡才破產,明顯有串謀詐騙銀行信貸的意圖。雖然法律上追不回錢,但破產人卻要負上刑責,以坐監代替還錢。
自行遞申請 需付萬元費用
至於債務人擬申請破產,律師梁永鏗表示,一般而言,債務人需草擬《破產呈請書》,並向法庭及破產管理署提交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約一個月後,法庭會就申請展開聆訊,當法庭頒布破產令後,債務人便需會見破產官,隨後展開為期四年的破產期。梁續指,債務人自行遞交申請,法庭及破產管理署約收取九千至一萬元費用;若委託律師處理,費用共約一萬五千元。
另外,坊間有聲稱能以市價較低收費助債務人申請破產,這類多為有破產經驗的人士,但梁認為若債務人委託律師以外的人士申請破產,債務人有機會不獲頒破產令,而這類協助申請破產的人士,更有機會觸犯法例,籲市民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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