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車不顧而去陶君行兩罪成罰款$3500

社民連前主席陶君行去年底在觀塘開倒車時,撞毀後方私家車的車頭,私家車女司機指稱因意外致頸痛受傷,於是報警,但陶未待警員到場便偕妻駕車離開,他事後遭起訴三項控罪,經審訊後他昨於九龍城法院被裁定不小心駕駛和發生意外後沒有報案兩罪罪成,合共罰款三千五百元。

至於他餘下的一項發生有人受傷及造成損害的意外後未有停車罪,則裁定罪名不成立。五十二歲被告陶君行昨自行求情指,他有約卅年的駕駛經驗,駕駛狀況一直良好,沒有交通定罪紀錄。他承認在本案中,自己確有不小心之處,因缺乏處理意外的經驗而觸犯法律,慶幸女事主石詠恩(四十一歲)的車輛損傷輕微。被告又指,在撞車後他曾下車致歉及討論賠償,但因事主沒有進一步表示,故他以為事件已完才駕車離開。被告表示,他將會因本案而被扣分,已獲得教訓。

被告被控在去年十二月廿七日,在觀塘宜安街不小心駕駛其私家車,而令其他車輛損毀、以及令事主受傷。而他當時沒有停車,也沒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在意外發生二十四小時內盡早報警。

官指女事主與丈夫誠實可靠

裁判官昨裁決指,接納女事主與其丈夫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現場閉路電視亦拍到事主車輛被撞後曾搖晃,顯示相撞的力度不小,並令事主私家車右邊車頭泵把損毀,「鬼面罩」凸出,因此裁定被告當時沒有適當謹慎和專注,屬不小心駕駛。另外被告在撞車後曾下車視察後方車輛的狀況,並向事主雙手合十道歉,顯示他當時是知道事主的私家車有損毀,但他卻沒有留下個人資料便揚長而去,故裁定相關的兩罪罪成。至於餘下一罪,裁判官指控方沒證據顯示被告知道事主當時因意外而頸部受傷,故裁定該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KCS 12677-1267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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